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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个人破产首例 欠75万债无法偿还 破产申请法院批了!

    2021-07-20 08:42:11  |  来源:  |  编辑:  |  

    据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民梁某于19日上午11时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实施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据了解,该《条例》为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支持下,深圳中院打造“深破茧”——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截至7月16日,该系统共收到615件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

    创业失败无法还债

    2018年6月起,梁某与前同事一起创业,希望开发出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一年后,他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加展会,但结果并不理想。

    2020年春节,产品完成重新研发设计,却遭遇疫情,梁某自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以赢得今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研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

    然而,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渠道,没有客户资源,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商家。

    2020年9月,创业公司再也撑不下去了。有技术,却没有资金,更不懂市场运营,外加疫情影响,梁某的创业之路以失败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期间,梁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贷公司借贷了运营资金,债务总额约75万元。今年3月10日,无法偿还借款的梁某选择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4月底,梁某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将申请个人破产申请清算变更为申请重整。该申请于5月中旬获深圳中院受理。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测算,梁某夫妻现阶段每个月净收入约为2.9万元,扣除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7700元,每月可供清偿债务的收入为2.13万元,经过三年的偿还,最终偿还约75万元的所欠债务本金,同时不需偿还利息、滞纳金等。

    同时,如果梁某不能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某表示,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个人破产制度:从立法到司法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境内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事实上,早在2006年,我国就颁布了《破产法》,但这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因为仅涉及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不在法规范围内。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既可以通过炒房炒股、创业等经济活动实现财富的增加,也面临财富尽失甚至背上巨额负债的风险。

    为了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翻身”机会,也为了不让个人债权人的债务变成坏账,2019年开始,个人破产制度被多方提及。

    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平阳顺利办结。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然而,温州这个“首例”,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直至2020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才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真正意义上的首次立法。

    今年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同时,深圳中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也正式上线运行。

    根据深圳中院披露,系统上线首月,该院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其中,梁某正是这260人中的一员,他也符合申请破产人群的大部分特征:

    一是,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

    二是,多数债务人在陷入困境后仍在工作、努力还债;

    三是,债务涵盖信用卡、银行借款、网贷等多类型;

    四是,相较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较小。

    最新数据则显示,截至7月16日,深圳中院收到615宗个人破产申请。经过前期筛选、面谈辅导、材料复核,进入立案审查的30宗申请中,已经正式受理了7宗,梁某破产重整案正是其中之一。进入立案审查的申请中,有5宗债务人撤回了申请,2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个人破产≠纵容老赖

    梁某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结,也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司法运行阶段。

    但与此同时,不少人仍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行会成为债务人的保护伞,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证。

    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统计制度相结合。为消除外界顾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从而防止恶意逃债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条例》对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予以明确,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

    整体来看,《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而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据深圳中院披露,目前个人破产申请中有两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

    二是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债务也提出申请。

    深圳中院强调,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希望蒙混过关或者故意欺诈的,即使经过了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信息公示、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甚至在获得免责裁定之后,一经发现,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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